鶴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鶴壁市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鶴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鶴壁市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鶴政〔2018〕15號
來源: 發布時間: 2018-07-18 字體大小: 小 中 大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鶴壁市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8年7月16日
鶴壁市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我市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鄉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條 市政府委托市城鄉規劃管理局代征市轄區范圍內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包括淇濱區、山城區、鶴山區、開發區、寶山循環經濟產業集聚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兩縣需開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應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 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筑工程項目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計征,征收標準為90元/平方米。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一次性繳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氣、熱、水供應企業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費憑證辦理入網手續。
第七條 建筑工程項目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計入建筑工程項目工程造價。商品房項目,要計入房屋銷售價格,開發商不得在房價外向購房者另行加收。在建筑工程項目用地紅線內的配套設施建設,由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協議實施,費用計入建設開發成本,不得另行收取。
第八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減免。
(一)凡屬國家和省明確規定應當減免的建筑工程項目,按政策規定予以減免。原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優惠政策的建筑工程項目若用途發生改變,按改變用途后的應征面積征收。
(二)享受減免優惠的建筑工程項目,只減免政府統籌城市建設部分,用于供氣、供熱、供水配套設施建設部分不予減免。
(三)建筑工程項目中無供氣、供熱、供水配套設施的,在建筑工程項目完工驗收后,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未實施配套項目的資金退付申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核提出意見按程序審批后,市財政局辦理資金退付手續。
(四)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審批手續辦結后,市城鄉規劃管理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報市級財政、審計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市城鄉規劃管理局應按規定公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使用河南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所收資金全額上繳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
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嚴格按規定的征收范圍、標準、程序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批準減、免、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追繳應當上繳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河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物價等部門要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確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按原辦法執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施行后,原“市政設施配套費”“天然氣初裝費”“集中供熱入網費”停止征收。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鶴壁市人民政府關于恢復征收市政設施配套費的通知》(鶴政〔2004〕70號)同時廢止。市政府此前發布的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